“无理访”带给被害人家属的伤痛
12.3案发后,被害人姐姐在海伦市公检机关联合造假逼迫下,向绥化市公检法机关控告恳请主持公道正义,公安的不作为,检察机关监督不力,法院的枉法裁判,再次迫使冯亚琴向省政法机关领导、中央机关发出求救。
2004年10月份,我给省政法委纪检书记郭岩同志写信反映案件存在的问题,省政法委纪检组将此案督办到省公安厅纪检处,由甘处长负责此案。
2005年3月31日,我到公安部控告,公安部开函。4月7日,我回哈尔滨将公安部函交给省公安厅纪检处甘处长并附上申请书,请求海伦、绥化两级公安回避;恳请成立联合调查组,对12.3案重多疑点给予重新调查认定;请求查处有关办案人员的渎职行为。甘处长答应“五一”后逐一解答申请书内容。后来,我在甘处长办公室看到刑警总队报来的复查结论是:“由于下级公安经费不足、水平有限,现场勘查录象带及尸体解剖录象带保管不善……”随后,我又多次找甘处长问案件进展情况。
2005年5月10日上午8时,省厅甘处长给我打电话(此时间是12.3团伙抢劫杀人案主犯张明被执行枪决日期),甘处长告诉我不要去省厅,说有关领导不在家案件还没研究。5月15日,我去省厅找甘处长,甘处长说:“你的案件通过省厅控申处转绥化公安局去了,你到绥化去吧!” 我说:“我的案件是王厅长亲自批示的,是督办案件,你应给我督办结论,况且你答应过我在“五一”过后给逐一解答申请书内容,你不该给我转到绥化,因绥化公安也是应依法回避的被控告单位,你将我的控告材料及内容转给绥化公安违反了《信访条例》,甘处长说:“那你就告我呗……”后我无奈来到控申处找到王科长,对王科长说:“我的案件是王厅长督办的,你不应该通过控申给转到绥化去,如转到绥化就违背了《信访条例》王科长说:“我给甘处长退回去”,后甘处长利用职权私自将控告材料及内容转到绥化市公安局,并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我,将本来一肚子冤屈的依法上访,却被甘处长莫名其妙的定为“无理访”,又不告知我,真不明白甘处长这是有意包庇罪犯还是故意迫害守法公民,作为一名党的纪检干部,特别是公安厅纪检干部,知错不纠、顶着不办,在我们有大量事实证据和理由向上级反映办案存在问题,省政法委、公安厅领导都予以批示并要求督办此案的情况下,作为一名执法监督者真不知他这么做目的是有意纵然下属还是包庇罪犯?甘处长明知省有关领导对此案都非常重视,竟然把我定为无理上访用意何在、居心何在?后我在省人大信访处得知,由于被错误定为无理访,省人大不再对本案进行监督。
我请求甘处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条款追究违法违纪干警的责任,甘处长说:“违纪的我们可以管,你告的他们毁了你的录象带等证据,他们的行为已经违法了我们管不了。”我说:你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检察院移送,甘处长大声吼道:“你知不知道我们纪检是干啥的?”随后,将我的控告举报信转给被控告单位绥化市公安局,从此给我定了一个光荣称号“无理访”。使我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满腹的委屈无处诉说,作为一名老革命的女儿,一直坚信司法为民。当自己家发生案情以后,特别是通过了解到案件侦办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严重枉法问题,他们欺下瞒上,败坏了党风国法,让我一度对党和政府感到失望,但我最终相信党和政府及上级领导一定是英明正确的,国家法律是庄严的,决不容许个别执法者利用手中职权胡作非为。
2007年,中央政法委督办此案,省政法委、公安厅、检察院领导非常重视此案。上级领导的关注,再次让我们全家人充满希望,希望早日将漏网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将枉法渎职的司法败类清除出政法队伍,还国家法律以清白,还人民群众以晴朗的天空。
黑龙江省海伦市12.3案被害人姐姐:冯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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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