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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多次逃避公安机关 老子带罪潜逃
2007-10-07 20:30:25.0
儿子多次逃避公安机关 老子带罪潜逃
2003年12月3日20时30分左右,团伙抢劫杀人案发后,主犯张明姨家儿子郑海洋系12.3同案犯,张明堂哥张立文系包庇两次抢劫并杀人的罪犯,特别是在12.3案发后,张立文密谋策划制造假案现场迷惑办案人员,又指使销毁证据,帮助联系销脏等。罪犯张明杀人后回家,20多名亲属为减轻其罪行,经过合谋,由张立文找110的朋友报假案,后巡警队派车将张明拉到刑警大队,张明当时去自首时,根据家中编造的谎言说:坐出租车与司机因价钱发生口角,司机动刀砍伤他才还手,因防卫过当致司机当场死亡。
至今让人们疑惑的是张明投案时间是2时30分至5时30分,期间的审讯笔录去了哪里?张明究竟交待了什么?如果张明不交待犯罪情节和过程,公安局又是以什么名义传唤的张立文、郑海洋、郑会明?几个嫌疑人于12月4日凌晨3时左右相继被海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传唤又说了什么?又是依照什么将张立文、郑海洋刑事拘留的,这一连串的疑问只有办案人能说清楚。
另外,郑会明被公安局于12月4日凌晨传唤后,一天做了两份笔录,这两份笔录只有一份入卷,另一份不知踪影。
在舅舅海伦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铭积极干预活动下,张立文等两罪犯被放出,为怕罪行暴露担心再次被刑拘判重刑,郑海洋在刑拘释放后即与父亲郑会明一起外逃,名为躲债,实为躲灾。
根据绥化市公安局询问笔录记载:郑海洋父亲郑会明和母亲杨学芬于案发后同时去被害司机冯伟案发现场,表面上看他们是接到外甥张明的电话将其接回,实际并非如此,真正意图是为接儿子郑海洋,当郑海洋母亲杨学芬得知儿子参与抢劫并杀害司机后,心急如焚赶往案发现场,回到张明家中,心中顿时产生悲痛,感到儿子把事情搞大了,有可能被判死刑,再也见不到了,当近20名亲属在姐姐家中商量如何替张明报假案,密谋以防卫过当来减轻罪犯罪名时,杨学芬则当场气的心脏病复发,试想,如果仅为一个与自己家关系并不十分亲密的外甥而引发重病,根本不合乎情理及正常人的心理反映。
根据所有迹象及掌握的事实证明,我们有理由确认郑海洋与张明、吕长海共同参与了12.3抢劫杀人。
海伦市公安局卷宗讯问郑海洋笔录记载:郑说案发当晚9点多钟我在家中接到张明电话……郑海洋父亲郑会明和母亲杨学芬也说12.3案发时郑海洋在家中。
绥化市公安局卷宗讯问笔录记载: 12.3案发时,郑海洋交待在“中心网吧”。后期这份笔录记载:交待出张明带刀,刀上有血,并且一口说出被害人手机号码,手机是摩托罗拉,型号不是338就是328,如果说郑海洋没有参与抢劫杀人,未去现场,他为什么能够那么清楚被害人手机细节?根据一切迹象和有关线索表明,郑海洋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古人云:“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一系列事实证明郑海洋一家是做贼心虚,郑家父子不能归案的原因,一是公安毁灭、隐匿了给郑海洋定罪部分证据,二是未履行职责,用心实施抓捕。
据知情人说:11月26日,郑海洋参与了11.26抢劫并分脏39元钱,当时车主张殿军乘他们在车下看车时,张蹭的就跑开了,后跑到李东艳家一门要进屋打电话报警,李东艳说:男人没在家,给他打开门灯打电话,张殿军说,怕抢劫车的人过来杀他。随后,张又跳进李东艳邻居王景荣家院内,因是夜间,王家儿子出来以为是贼,将张殿军手机天线打折,张殿军被打之下连声说:我不是贼,我的车被抢了,让我进屋吧!两人正说话时,被抢的车已被张明几个抢劫犯慢慢由屯东开往屯西头,后又开到屯东头,上道奔绥棱方向。之后,王家儿子将自己的手机给张殿军用,张用自己的卡打100报警多次,110未出警。等到凌晨2时30分左右,张殿军儿子打车来将张接回。
2004年2月22日,被害人家属通过关系调出话单,发现抢劫团伙杀完人用冯伟手机打过五次电话及两个短信,这五个通话人电话,有郑海洋、刘树峰、张立文等人。
随后,这几个与冯伟案发前后通过话的手机相继卖出,疑点重重?
12.3案发前,被害人冯伟手机和张红霞手机号:13054258655,此手机案发前与冯伟通话频繁,后卖给了吕长海(吕长江)系同一人,李艳丽手机号:13945550730,此卡系张红霞所有,案发后也卖出,案发前与被害人通话频繁。
冯伟被害后,第一个用他手机打出的接话人是郑海洋(手机号:13846752281),第二、三个是刘树峰(小灵通号0455—8805168,此号于案发后不久卖给了杀人犯张明的朋友张国庆),第四、五是打给张明叔伯哥张立文。张红霞朋友朱成双与郑海洋父亲郑秃子是朋友,因此,张红霞与郑海洋熟悉,据说冯伟生前曾向郑海洋要过帐发生过口角。我们怀疑这些通话人与本案有重大嫌疑,虽几经请求公安局追查,办案人对如此众多的嫌疑人未经细查,办案人贺健反而把这份通话单一直未入卷,说谎报假,似有意庇护。
案发后第二天早晨6点左右,被害人二姐及亲属在办案人杨海涛办公桌上辨认刀时,看见弟弟冯伟手机也在上面,手机上粘有血迹已干,还有被抢的车钥匙,而此时间杨海涛在办公室让被害人二姐辨认刀,杨海涛未给取笔录,此时,另一办案人贺健做出的罪犯张明投案后第一份笔录时间却是5时30分至6时50分,参加讯问人有杨海涛、杨清泉、贺健三人,当时杨海涛在自己办公室并未在审讯现场,杨又怎么可能参加审讯?除非有分身之术。
2006年11月,黑龙江省检察院复查案件后,对郑海洋父亲郑会明以包庇罪批捕,当绥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实施抓捕时,郑家事先得知抓捕讯息,两父子闻风潜逃,郑会明至今未归案。
2007年8月,阳光专案组再次去找郑海洋询问案情并取指纹送公安部鉴定,郑海洋与郑会明闻讯后再次一起潜逃,三次潜逃难道都是巧合吗?是谁在为罪犯通风报信,他们怎么每一次都事先得知公安机关要找他们?公安局内部肯定有罪犯的内线。
根据《刑法》第417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问题的请示答复》明确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如,刑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与行为人进行策划,行为人分工承担窝藏,或者答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等等。因此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前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
黑龙江省海伦市12.3案被害人姐姐:冯亚琴
联系电话:13704555895
200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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