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枉法未追究 不以为耻反为荣
2007-10-07 20:27:39.0
法官枉法未追究 不以为耻反为荣
“12.3”抢劫杀人案在海伦市当地造成极大影响,绥化市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官杨国权不顾及百姓的民怨和被害人家属的死活,极力帮助罪犯改变罪名,他利用权力把检察机关公诉吕长海的“抢劫”罪,在判决时改为“转移赃物”罪,罪犯吕长海在其同伙抢劫时,本来是在车下“望风”,却被法院判决为“尿尿”。黑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时,法官技艺更上一层楼,把一审判决的车下“尿尿”,改判成“上厕所”。
闻知此事的群众得知后说:“黑省法官判案水平真高,他们替罪犯找托词,想的太周到了,法官的想象力太丰富!案卷中罪犯交待是在车下站着,应是望风,而“人民法官”不是仔细审查案情、分析案情。试想,一个人在抢劫时另一个在望风属于抢劫团伙特点,法官不顾客观事实,不顾法律的尊严,竟然替罪犯想到半夜三更去“尿尿”,省高院更高一筹,竟然把 “尿尿”改成“上厕所”!判决结果真实反映出黑省法官执法水平极为的低下,道德败坏。
2004年法院判决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家属多次提供张明家的房屋财产,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此一直不予理睬。
2007年6月22日下午,绥化市中院分管执行姚院长同刑二庭庭长杨国权专程到海伦法院,名义上是为了给我们执行法院判决的执行款,前提是让我们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早应在两年前就该执行的赔偿款一直拖着不执行,当罪犯家属于2006年卖完房之后,他们现在却又说没财产可供执行。
海伦市法院院长姜立波当着绥化法院姚院长、刑二庭庭长杨国权及我和母亲说:“死刑案子两头着一头,没见过你们这样的家属,要了命、还想要钱”。
被害人姐姐说:法院将吕长海重罪轻判,杨国权庭长说:“要是吕长海是你弟弟你怎么做?”被害人姐姐说:该咋做就咋做。杨国权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刑庭的庭长竟然说出“你太没有人性了”!这句极不人道的话出自一名“人民法官”之口让世人感到羞愧!
12.3案也许就是因为有此等、有人性的法官,才替罪犯考虑的那么周全,替罪犯找借口,才会手下留情,才会更改罪犯罪名和罪行,置党性原则、国家法律而不顾,迫使被害人家属长期上访控告。
事后被害人家属问省高院刑二庭崔庭长,法院为什么不调查相关证据,崔庭长说:“法院判的没毛病,法院没权力调证据,不行你申诉吧”!
省高级法院审监一庭窗口上贴出了院长新规定:“刑事案件下裁定不足四年的案件要等四年以后再申诉。”被害人姐姐问:为什么立案要等四年?审监一庭窗口接待员郑燕(音译)及赵法官说:“院长有规定,不够四年不给立案,审监庭案件多,压力大。”之后,家属多次去省高院依法请求立案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要求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重点查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枉法裁判、买官卖官、行贿受贿、参与赌博、危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案件。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单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二、渎职犯罪察件(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玩忽职守案、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规定: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的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当前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这种现象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各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依法打击徇私舞弊犯罪对于惩治腐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类案件免诉工作的领导,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打击不力。
二、严格控制免诉范围,要从严掌握免诉条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人员犯徇私舞弊罪的,不得免诉:(1)放纵、包庇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经济犯罪分子或对其以罚代刑的;(3)造成犯罪分子逃匿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各级检察院要根据本地查处徇私舞弊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案水平。
三、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办案中要注意搞准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行为侵犯的客体等基本要件,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徇私舞弊罪。在办案中,对于徇私舞弊犯罪分子同时犯有受贿等罪行的,要注意深挖,构成数罪的,依法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一)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三)调查处理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黑龙江省海伦市12.3案被害人姐姐:冯亚琴
联系电话:13704555895
20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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