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长毁灭证据
2007年5月,在中央、省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下,绥化市公安局再次成立12.3专案组(简称阳光办案专案组)。
张恒彦一次次欺骗和狡辩理由是不成立的,除非他是另有企图?按照法规和常识,现场勘查的证据,每个细节都事关案件的侦破以及对罪犯的认定,身为技术科长十分清楚的知晓证据与案情的利害关系。国家相关法律均有规定,现场勘查证据不得擅自销毁或隐匿。
12.3案被害人于
当时公安局告知可将尸体火化,我们轻信了公安的话,将冯伟火化,为了怕母亲睹物思儿增加心中的痛苦,也许是巧合,此时有人要购买被抢走且已毁坏、前后左右布满血迹的出租车,我们未经多想就把车卖掉。当得知杀害冯伟的团伙成员吕长海被公检机关取保,家属怀疑案情有变,加之海伦市公安局在其所说的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况下,答应给根本没有任何精神疾病的杀人主犯张明做精神病鉴定,其目的就是让张明也得以逃脱法律的严惩。在此境况下,我们逐步了解并发现海伦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涉嫌包庇、袒护抢劫团伙,更担心重要证据被毁灭,要求妥善保管录象带,期间律师也提醒我们,人、车已经灭失,只有公安机关证据能够定罪,为此,家属对这些重要证据一直不停的追要。
2004年7月,家属请求绥化市公安局负责刑侦工作的副局长王海滨(王任专案组总指挥)调录象带和记事帐本。当时录像带并未毁灭,家属多次索要,王海滨局长却说:“海伦市公安没保存”。
专案组将12.3案件性质由海伦市公安局错误认定的“伤害致死”,纠正为“抢劫罪”,关于抢劫致人死亡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12.3案发时,海伦市公安局就认定抢劫,被害人衣兜外翻,手机、车、钱均被抢是事实,何来的伤害致死?很明显是有人故意枉法办案。
期间家属向省政法委纪检组郭岩书记、公安厅长王东华、公安厅刑警总队长阎子忠写信送材料,郭岩书记批示到省厅纪检处,王东华厅长批示到高德林副厅长。2005年1月19日,高副厅长主持会议决定复查此案,1月20日,刑侦处孙耀武处长同绥化市公安王海滨副局长到海伦市,家属请求调录象带、调被公安隐匿的单刃直把刀,将记事帐纸血迹指纹做鉴定,对冯伟身中19处刀伤从新委托鉴定。
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长张恒彦的渎职行为表现在以下几点:
1、隐匿、销毁抢劫杀人现场勘查录象带;隐匿、销毁司机冯伟尸体解剖录象带。
2、说鉴定设备出现故障,对相关证据一直不给做鉴定,谁能相信作为公安机关,如此重要的鉴定设备一坏就是九个月,难道不让人感到奇怪吗?是有意而为或故意包庇罪犯还是渎职?
3、隐匿案发现场提取的司机冯伟的生活记事帐纸,此纸上有清晰完整的血迹指纹。4年来,家属多次要求调出并做鉴定,2004年此纸被绥化市公安局专案组调去,家属复印时发现纸上有血迹指纹,但两级公安多次、多人报假否认帐纸上有血迹指纹,此次阳光专案组费尽许多周折才终于找到被隐匿的含有血迹指纹的帐纸,经家属请求专案组将指纹拿到公安部126所鉴定,而罪犯样本只给提取到张明、吕长海,而嫌疑人郑海洋和张国庆指纹样未提取,却把公安10余人其中不是现场勘查人员指纹也拿去做鉴定。
4、隐匿4年尸体解剖记录原件此次被专案组调查出来,此记录原件经原签字人辨认确认是张恒彦科长私自加工的,根本不是
5、张恒彦在被抢车血迹检验上面作假,主要表现在被抢车正驾驶对应的前风挡玻璃有50×27厘米未提取血样,绥化市检察院退卷时要求海伦市公安作出说明,张恒彦说是B型血即是杀人犯张明的血迹,而张明的伤痕检验报告明确记载是两处轻微伤,没有受到开放性损伤即1.0×0.8厘米、3.5×0.5厘米,根本不能形成此种喷溅血迹。
6、(1)杀人凶器刀上留下的血迹,张恒彦说无法检验,而卷中记载刀根上有血迹,明明可以检验就是不给做;(2)被抢车现场内外有明显的足迹、车门南侧见有散乱足迹,足迹中带有少量血迹均未提取(下雪天有大量痕迹可供采样);(3)被抢车方向盘上、正副驾驶车门上及被破坏的中车门上均有指纹未给提取;(4)被抢走的司机手机被罪犯打出多个电话后,留在上面的血迹指纹未提取(血迹已干)(5)当杀人恶魔张明的父母去张恒彦家后,张恒彦明知张明没有精神病,却不惜花费公安机关紧张的办案经费为杀人恶魔做鉴定,目的是为凶手开脱罪责。
张恒彦表弟对家属说:“吕大(长)海出来了,吕对我说:打车到前芋子抢了,把刀亮出来,不情愿抢,怕张明砍他,就动手抢了,张明让他搜兜”。张恒彦表弟继续说:“吕家人挺硬的”。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三项规定:“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第六项5条规定:“进行勘查时,首先要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现场上的有关部位和物体详细进行勘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研究每一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验”。第八项规定:“现场勘查必须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图”。1条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2条规定: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照片必须影象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有录相设备的,可以同时进行录相。对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容照片;3条规定: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尸体的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和关系。第九项规定: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
第十项规定:“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检验尸体,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守下列纪律:2条规定:要保护现场公私财物,严防丢失,不能无故损坏现场上的任何物品”。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六条规定:“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三、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法医邵辉程序违法被害人19处重创伤未给认定是几把刀、几个人形成的,一人做的鉴定严重违法,在我们强烈要求依法重新鉴定下,执法机关置被害人家属合法要求而不顾,一意孤行,依照违法鉴定断然判案,侵害了被害人家的合法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项规定:“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杀人犯张明伤痕检验报告记载两处轻微伤为自残形成,而法医邵辉却故意鉴定为是受外伤所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档案类别划分与档号编写办法》、《公安部机关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细则》、《公安部机关文书档保管期限》等规章的通知
实际上,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已经对鉴定人员规定了妨害司法罪的具体罪名: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是不能再规定新的罪名的,所以《决定》规定的并不笼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档案类别划分与档号编写办法》、《公安部机关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细则》、《公安部机关文书档保管期限》等规章的通知
实际上,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已经对鉴定人员规定了妨害司法罪的具体罪名: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是不能再规定新的罪名的,所以《决定》规定的并不笼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第八条(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二十七条(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公安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海伦市12.3案被害人姐姐:冯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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