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业道德决定司法公正
2007-06-19 17:42:33.0

   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核心和灵魂,司法不公极大地损害了法律所应有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性,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原有形象,最终使人民群众对法治失去信心,所以说司法腐败是司法不公的主要根源。

    社会中发生任何冲突,都包含着社会公正原则产生扭曲,因此,矫正这种现象必须要有公正意识、公正评价和公正的力量来加以制衡。毫无疑问,执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基础和保障,不能公正执法,再多的法律条文也只能说是纸上谈兵。

    在当今社会,法院被人们视为解决矛盾冲突最终、最彻底的场所,也是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任何矛盾和问题,在其它部门难以解决的情势下,双方才诉至法院,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公正裁决,还他们清白与公道。

    法院的要旨在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否坚持公平、公正、正义的原则。这必须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正确认定判断案件的水平,对案件认知的好与坏,是体现公正性的基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虽说证据是泾渭分明,但是非黑白,证据能否采用,全凭办案法官一句话就决定输赢。例如:黑龙江省海伦“12.3团伙抢劫杀人案,在绥化市中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姐姐拿出大量确凿证据,请求给予鉴定、认定,法官对此合理又合法的要求不予认可,视而不见,明知可为而不为,其关键在于职业道德缺乏,以及认知能力有限。由于法官在海伦市“12.3抢劫杀人案上,法官在认定此案件方面存在着模糊性、随意性,最终导致判决上出现偏差,不判判错案都难。错案致使受害人家属的诉讼成本增加,同时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由于法官在案件审理判断方面的主观臆断、肆意妄为,增加了更多的冤、假、错案,民声怨气为之四起,长此以往,执法为民将成为空谈。所以说,审判工作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求尤为显得重要。

    法官是国家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行使所赋予的职权,我国是一个重权力的国家,权力干扰司法现象问题突出,司法人员滥用手中权力枉法办案问题更加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这在立法上已经肯定了公民有神圣不可侵犯性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是具有合法权力和令人信服的裁判机关。为什么公民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求助其它途径而非司法途径?主要原因是法院枉法裁判太多,令人失望,司法人员权力滥用后果极坏,法官枉法给人们心理造成的创伤,具有非常明显的摧毁性。

    法官往往借口说由于“案外人”对案件的意见,导致他“审”案与“判”案出现失误,事实却不尽然,这些借口不值一驳,实质上是个别法官把法律授予的权力变成了捞钱工具,在利令智昏的情况下,法官审理案件公正性就无从谈起。

    打官司首先是诉讼费,当事人在交了高额诉讼费后,法官枉法裁判又再次导致诉讼人合法权利受损,致使公民再难以信任法院,相信其所谓的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公民心目中也成为一句空话,此种结果完全与国家立法本意背道而驰。归根到底破坏法制秩序的是掌握审判权的法官。

    当前,法院程序上的透明度虽有体现,实际操作中大不以为然。如为避免二审被改判等危险,一审法官往往将疑难案件函送二审法院,其判决也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二审法院的处理意见,这种函送实质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的提审。但这一隐蔽性操作并不能让当事人享有向被函送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的权利。此时,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两审终审制就形同虚设。当然这与程序的控权性失控存在一定联系,主要是法官自身业务素质的原因所致;再者就是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的透明度不足,如证据的认定在庭审过程中的透明度不够,庭审过程的录象的特意安排,判决书的说理欠缺等。海伦市12.3案在一二审判决被害人家属均不知情,当家属看到判决出来以后,要求继续申诉,而黑龙江省高院竟然作出违犯国家法律的规定说:“四年以后再申诉”。

    在当前的社会物质经济条件和法制环境下,法院在审判实践活动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混乱或是失控,严重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损害了司法行为的公正性。   

    法官“权大于法”,必须抓紧实行法官负责制和法官淘汰制。加强对庭审过程实施监督。法官将许多案子判决的不透明。就是监督面过于狭窄,例如:黑龙江12.3团伙抢劫案,案件在当地影响很大,二法官擅自改变罪犯罪名,一审法官利用权力把检察机关公诉的罪名“抢劫”判决时改为“窝赃”罪犯吕长海下车“望风”改成了“尿尿”。二审判决时,把一审的“尿尿”改成了“上厕所。”难怪被害人家属接到判决后气愤的说:“法官判案水平真高,他们替罪犯想的太周到了,我们真不知罪犯半夜三更尿在何处?又上哪里找到的厕所”?此案判决结果,反映了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极为低下。从此案问题可以看出,必须严格管理好法官,目前,监督法官“权力滥用”问题任重道远。

    通过黑龙江12.3案教训,说明刑事案件审判公开、公正是何等重要,如何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是摆在每一位执法者非常严峻的课题。法官将如何做到以公开促进公正?

    法官素质问题是决定公正、公平的要素,当前,一部分法官素质低下,缺乏职业道德,视党纪国法如儿戏,置人民利益而不顾,使本应合理合法的问题拖着不办,致使公民在原有被侵害的基础上更加雪上加霜,最终上演一幕幕恶性循环的悲剧。

   公平、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但“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公民在无路可走的时候,争取司法公正还势必需走法院审判之路,法官能否公正及时的审判,将体现法律在人民心目中是否还有威信可言,法官枉法裁判的结果伤害的不仅是公民,还有国家这座大厦的基石,每一位执法者时刻需要警醒!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网的观点或立场]
2007-06-22 20:22:13.0
早就听说绥化法院黑,果然名不虚传.
2007-06-22 20:02:27.0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千万不要主观臆断.否则就会损害法官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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