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日,在黑龙江省海伦市发生了一起“12.3”团伙抢劫杀人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姐姐冯亚琴发现案卷中存在诸多疑点,此案主犯虽被抓,但其他罪犯漏网未得到应有的惩罚,她随后多次去市、省、国家有关部门控告、申诉,将请求抗诉等相关材料和证据递交到检察机关,请求依法受理,尽快将遗漏罪犯早日抓捕归案,而检察机关对她的合法请求未置可否,相关有力证据不给认定,理由是他们对卷宗已进行复核。申诉人强调,卷宗内有诸多疑点你们又作何解释? 作为执法机关历来提倡是“重证据,不偏信”,坚持“实事求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政策。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一律平等,无论什么人,只要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检察机关都有权予以监督和追究。
检察机关实施的是国家监督。《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人们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和法律监督主体。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从这四个方面看,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有较全面、较广泛的监督权,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对维护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制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实施负有特殊的责任。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二、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全程监督,包括对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的监督,即对结果的监督。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院决定不立案,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说明原因,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天内申请复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控告人的控告申诉,检察机关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送达控告人,否则就违反了办案程序或者违法。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经办“12.3”团伙抢劫杀人案件的检察官,在案卷有重要疑点,控告申诉人有新的证据,手中持有最高检开函,在将函递交办案人以后,他们还是不予受理,后在被害人姐姐再三哀求下才予受理,案件查一年半时间不给结论。按照法律规定,申诉控告人掌握有大量证据疑点的情况下,作为检察机关理应依法受理审查,而经办此案检察官竟然无视法律,轻率给出违法结论。这位经办此案的检察官甚至拿出不知是何人、何时签发的关于定冯亚琴为无理上访人的表格,在她面前晃了一下,也不让当事人细看原委,这种带有恐吓性质的做法更是荒唐可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本应依法解答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把法律视当儿戏,这种不负责任的结果将是对法律的极不尊重。在个别办案检察官眼里,法律规定或明确的职能,成了任意伸缩或视而不见的废纸。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当事人不服执法部门裁决的正当理由。
近期,“12.3”案被害人姐姐冯亚琴收到了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申诉人对检察院复查意见表示不服,原因是此通知书只给批捕了两名包庇罪,对于杀人团伙成员吕长海等人的犯罪疑点不予认定,对下级检察院与公安局在案件办理中出现的渎职不予追究,检察机关这种做法是不公正的,因为案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始终存在,此案在程序上也明显违法。法律的公正,包括程序上的公正,两者互不可缺。一些案件之所以出现上访问题,大部分是办案单位未依法处理,而是草草了事。
检察机关必须规范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将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利不受损害。当前,在一些地方执法违法问题严重,如“12.3”案被害人家属经历了3年多的风风雨雨,我们的执法机关又是怎么对待他们的?俗话说: “权力失去监督时,必然会产生腐败”。所以对于检察机关来讲,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是检察机关实施立案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通过“12.3”团伙抢劫杀人案,联系到黑龙江省有许多刑事案件上访,其中大多存在有案不立,立而不问,先侦后立,立而不侦,立了又撤,判决失当,随意裁决等违法违纪问题。面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未依法纳入应监督的范围,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都是检察机关刑事监督的对象。
检察院在刑事审判监督中,严格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从中发现法院审判活动是否违法。特别是对法院以书面刑事审理的二审刑事案件,作为监督的主要工作来抓。
检察院纠正审判违法案件并可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在审判活动中违法严重,需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的,应建议法院给予违法者纪律或者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从港澳看龙江系列报道文章介绍,文中叙述了大量涉及执法机关问题,常言道:“打铁先要自身硬”。什么叫腐败?有法不依,执法不作为也是腐败。检察机关要严加治理各种腐败,包括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只有真正做到这些,才能起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所应有的职能作用。
过去由于法制不健全、不完善,人们做事情很少或不敢依法办事,因而形成了“权大于法”的人治现象,如今党和国家不断加大依法治国的步伐,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权大于法”的现象必须加以纠正。
该监督不及时监督,该打击的罪犯不去打击,也是腐败中的一种,面对司法不公,检察机关只有毫不犹豫地依法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案,才能赢得人民的信赖,才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检察机关必须确保司法公正为执法根基;以办案为中心,树立正确的检察权威,以法律监督为重点,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做到让党和国家放心的法律守护者,人民群众的保护神,只有这样人民才能过上安泰祥和的日子,和谐社会才能早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