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2007-04-13 23:09:15.0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赵玉兰(系被害人冯伟母亲),女,194052日生,汉族,无职业,家住:海伦市安全街。

申请人:冯志勇(系被害人冯伟儿子),男,13岁,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赵玉兰

被申请人:张丙恒(现关押在绥化市看守所)、杨学丽(包庇其子两次抢劫一次杀人,系抢劫杀人犯张明父母),年龄不详,汉族,张丙恒原系海伦市制油厂工人,后与妻子经营个体,家住:海伦市雷炎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12.3张明抢劫杀害冯伟一案,业经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1129日作出(2004)绥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47日作出(2005)黑高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判决、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已多次申请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执行局将执行权交付海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时至今日,海伦市法院拖至现在一直未予执行,为此,特申请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12.3抢劫杀人案凶手张明,在1126曾抢劫一台黑M37185出租车,作为他的父母,明知儿子抢劫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杨学丽反而把儿子抢劫来的司机驾驶证放在自己衣兜里(12.3案卷有记载),就是因为张丙恒、杨学丽的包庇纵然,才致使儿子张明于7天后,有计划、有预谋再次抢劫并杀害了司机冯伟。

根据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绥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高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判决、裁定均早已生效,该判决、裁定判令杀人凶手张明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3.276.87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二申请人为维护法律尊严以及自身合法权益,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曾在2004118亲口在法庭说:“如保儿子不死愿付20万元给申请人(有庭审录音)。”这充分说明被申请人完全有赔偿能力,再者说被申请人还有坐落在海伦市雷炎街两间半房屋可供执行,恳请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此致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玉兰、冯志勇

2007412

1、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3、被申请人可供执行两间半房产在雷炎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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