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赵玉兰(系被害人冯伟母亲),女,1940年5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家住:海伦市安全街。
申请人:冯志勇(系被害人冯伟儿子),男,13岁,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赵玉兰
被申请人:张丙恒(现关押在绥化市看守所)、杨学丽(包庇其子两次抢劫一次杀人,系抢劫杀人犯张明父母),年龄不详,汉族,张丙恒原系海伦市制油厂工人,后与妻子经营个体,家住:海伦市雷炎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12.3张明抢劫杀害冯伟一案,业经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4)绥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4月7日作出(2005)黑高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判决、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已多次申请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执行局将执行权交付海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时至今日,海伦市法院拖至现在一直未予执行,为此,特申请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12.3抢劫杀人案凶手张明,在
根据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绥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高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判决、裁定均早已生效,该判决、裁定判令杀人凶手张明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3.276.87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二申请人为维护法律尊严以及自身合法权益,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曾在
此致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玉兰、冯志勇
附:1、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3、被申请人可供执行两间半房产在雷炎街